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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55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54號

原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告
余泊霖(原名:余卲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上午9 時18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庭前提出被告欠繳電信費之各期帳單,並分列每期欠繳數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55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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