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聲字第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聲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曹美惠
- 相對人
- 蕭太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定有明文,因此,本票發票人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時,雖得分別情形,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或聲請法院許其提供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然此均應以強制執行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倘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程序存在,自無所謂停止與否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並未表明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執行事件案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亦查無本件兩造間有強制執行事件存在,是本件無從認定聲請人之聲請標的存在,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