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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4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473號

原告
郭宏仁
被告
詮享自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嗣本院以110 年度桃補字第44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不足之66,830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47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