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 原告
- 晴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麒丞
- 訴訟代理人
- 林庭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2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2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