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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原告
晴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麒丞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2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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