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怡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翊盛國際汽車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經本院於112年10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已於112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生效,惟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