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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59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顏嘉漢

原告
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蘭
被告
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波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張智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訂金,而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解約協議書第2條約定:「……,如有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促字卷第3頁),因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上開約定甲方即原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新竹縣湖口鄉」,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75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訂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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