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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82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顏嘉漢

原告
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18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訂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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