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
- 原告
- 巫自強
- 訴訟代理人
- 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蘇佐璽
- 訴訟代理人
- 徐柏棠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晉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竭律師
- 被告
- 魏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關於兩造所提訴訟資料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