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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85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韓志誠
法定代理人
韓正一
被告
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被告為主事務所設立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公司法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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