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巫自強
訴訟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佐璽
訴訟代理人
徐柏棠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告
魏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關於兩造所提訴訟資料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