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193號
- 原告
- 詹江村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偉
- 被告
- 范世平
- 訴訟代理人
- 游惠君
范永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現任桃園市市議員,被告則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東亞學系教授,為具有知名度之網路政治評論家。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4日錄製「台灣最前線」節目時,公然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論,散布伊主張應對中國投降之不實言論,然伊於114年9月3日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所發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貼文中,並未主張應對中國投降。伊身為職業軍人,向來主張以「不挑釁、不畏戰」為原則,卻遭被告惡意捏造伊從未發布過之言論,已足使伊之社會評價及名譽受有貶損,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身為現任桃園市市議員,原告之相關發言,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之國家安全議題,應受相較於他人較為寬鬆之評論。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評論,係依據製作單位當日提供之討論題綱與參考資料所為,即三立電視台所發布之新聞文章,該文章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貼文與其他網友之發言,均視為係投降言論。又原告多次強調「反對抗中」,而「對抗」之相反詞就是「投降」,伊並未延伸解讀原告之言論,而係依照邏輯進行推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於113年9月3日透過FACEBOOK發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貼文,被告則於113年9月4日錄製「台灣最前線」節目時,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評論,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第38頁),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在民主多元社會,為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持社會之開放及憲政之運作,使人民得有效監督公共事務,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及追求真理,就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時,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達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程度而定;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公眾人物之言行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的;反之,若僅涉及公眾人物私領域之事項,而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無關者,殊無僅為他人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而令其名譽權之保障退讓之理,於此情形,行為人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即不應予以減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1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散布原告主張應對中國投降之謠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被告所發表「你(按:即指原告)今天竟然說我們對中國,我們就只能夠投降」等語(下稱系爭言論),觀其內容,攸關對我國國家安全相關議題之立場,而原告身為現任桃園市市議員,是認系爭言論已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然核系爭言論之性質屬事實陳述,揆諸上開說明,倘依被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又原告為我國現任桃園市市議員、被告為政治評論者,而兩造所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及貼文,均與我國國家安全息息相關,人民均有瞭解、知悉以為價值取捨之利益,自屬與公共利益相關之言論,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認為此時對原告名譽權之保護,應做出適度之退讓,並就被告所負之合理查證義務,予以適度之減輕,始能健全我國民主政治正常發展。
⒉觀諸被告所提出之三立新聞網文章標題為「中共93閱兵秀肌肉!台網湧『投降文』,詹江村竟嗨喊:搞抗中欠揍嗎?」,內文並略以:中國於114年9月3日舉行閱兵儀式,閱兵儀式後,我國社群媒體上紛紛湧現「台灣打不過」等語,並引用原告所發布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貼文為新聞內容,有網頁截圖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0頁反面);輔以原告所發布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貼文,內容提及「我不反共」、「你卻天天搞抗中,你不是自己欠揍嗎」等語,而反抗、對抗之相反詞為「勾結、屈服、投降」,亦有被告所提出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3頁),是認被告基於上述資料,主觀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所發布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貼文,係主張應向中國投降乙節為真實,則被告於節目中發表系爭言論,縱不能證明原告有主張應向中國投降,仍不得遽謂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被告既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自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性,難令被告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內容 1 剛剛講到的詹江村,他是桃園市議員。詹江村是什麼學校畢業的,陸軍官校畢業的,他也當過職業軍人,你今天竟然說我們對中國,我們就只能夠投降,我們不要抗中,是欠揍。你作為黃埔子弟,你怎麼講這種話呢?長他人威風,滅自己的志氣。 2 我不反共 我不抗日 因為那是上一個世紀的事 現在這世界上,我只有看到反納粹,反法西斯,沒有看到,有誰在反共! 川普說習近平是他的好朋友,莫迪老仙也參加上合會,我不知道世界上,有誰是反共,能告訴我反共的理由嗎? 你說,因為中國大陸想統一台灣,一天到晚軍機繞啊繞的! 那就更不應該反共啊! 人家給你臉,跟你談92共識擱置政治,也跟你談貿易,你卻天天搞抗中,你不是自己欠揍嗎? 不要叫我搬去大陸,你沒有資格代表台灣人,干預每一個人自己的選擇。 如果你不爽,你可以繼續大跳,來呀!來呀!怎麼樣,怎麼樣,大罷免大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