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二О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二О四號

原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鄭順元
被告
銘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岸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二О四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