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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一二號

給付維修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一二號

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反訴被告
德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訴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反訴原告直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始行提起反訴,不合於上開規定,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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