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調字第五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調字第五三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佳得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請求之原因事實以觀,其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分別位在基隆市、桃園縣八德市,本件車禍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係位在台北縣鶯歌鎮等情,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外,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各一紙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