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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26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261號

原告
立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原名葉學聰
被告
永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 月5 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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