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363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好力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尉登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36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好力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簽發,被告尉登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94年11月20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經本院核對後,除提示日應為94年11月21日外,均與原告所陳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惟其遲延利息之始期應為94年11月21日,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並復酌量原告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故未併算遲延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請求之本金全額既已准許,則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一造負擔,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發票日(民國)│提示日(民國)│ │ │ │(新臺幣)│ │ │ ├──┼──────┼─────┼───────┼───────┤ │ 1 │美商花旗銀行│436,345 元│94年11月20日 │94年11月21日 │ │ │桃園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