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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88號

給付修繕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588號

上訴人
全家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8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修繕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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