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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福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2,2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5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