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5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臺灣友力合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5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業據被告認諾,有認諾狀1 份在卷可證,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