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20號
- 原告
- 聯捷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陽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7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陽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7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