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842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興泰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842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參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 4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 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 息 │
│號│ │ │ │ (新臺幣) │ │ │
├─┼─────┼───┼─────┼──────┼───┼───────┤
│一│AD0000000 │980404│興泰東實業│1,311,088 元│980406│自98年4 月6 日│
│ │ │ │股份有限公│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司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二│AD0000000 │980504│同上 │1,902,510 元│980504│自98年5 月4 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三│AD0000000 │980603│同上 │1,125,340 元│980603│自98年6 月3 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四│AD0000000 │980703│同上 │1,898,820 元│980703│自98年7 月3 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