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5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547號
- 上訴人
- 人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小字第547 號與被上訴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6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