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芷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帳冊壹本及簽注單壹佰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本案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帳冊壹本及簽注單壹佰張均沒收之。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本案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