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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號

宣告沒收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芷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帳冊壹本及簽注單壹佰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本案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