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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7號

宣告沒收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尤開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16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艾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6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期滿。本件扣案之簽單3 張、傳真機1 臺,及被告向國庫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7,50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物,係由檢察官以103 年5 月19日聲請書聲請,嗣於同年5 月2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雲林地檢署103 年5 月28日雲檢培宇103 聲沒98字第13429 號函及103 年度聲沒字第98號聲請書各1 紙在卷可憑。而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朱艾之戶籍地係設籍於「彰化縣埤頭鄉○○村○○路00巷00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且卷內亦查無被告另有其他居所在雲林縣境內之證據,是本件繫屬於本院時之被告住居所均非本院管轄之範圍;另被告並未有在監、在押或有任何依法遭拘禁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據,自難認本件繫屬於本院時之被告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範圍內。

(二)本件緩起訴處分書指被告自102 年3 月5 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在彰化縣埤頭鄉○○村○○路00巷00號1 樓住處內,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賭下注,經營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並於102 年3 月8 日在上址為警查獲,故緩起訴處分書指被告為犯罪行為時之犯罪地,係在彰化縣埤頭鄉○○村○○路00巷00號,並非雲林縣,非本院管轄之範圍。另卷內亦查無與本件賭博案件有相牽連之案件,本院亦無牽連管轄之情形。

(三)綜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物之案件自無管轄權,是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尤開民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