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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陵萍張淵森蕭于哲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 220號

原告
高○○
被告
林○○

      呂○○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 103 年度交易字第386 號) ,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上列被告林○○、呂○○因被告林○○過失傷害案件」應更正為「上列原告高○○因被告林○○、呂○○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上列被告林○○、呂○○因被告林長闊過失傷害案件」係「上列原告高○○因被告林○○、呂○○過失傷害案件」之誤寫,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 22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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