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16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艾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6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期滿。本件扣案之簽單3 張、傳真機1 臺,及被告向國庫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7,50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物,係由檢察官以103 年5 月19日聲請書聲請,嗣於同年5 月2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雲林地檢署103 年5 月28日雲檢培宇103 聲沒98字第13429 號函及103 年度聲沒字第98號聲請書各1 紙在卷可憑。而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朱艾之戶籍地係設籍於「彰化縣埤頭鄉○○村○○路00巷00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且卷內亦查無被告另有其他居所在雲林縣境內之證據,是本件繫屬於本院時之被告住居所均非本院管轄之範圍;另被告並未有在監、在押或有任何依法遭拘禁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據,自難認本件繫屬於本院時之被告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範圍內。
(二)本件緩起訴處分書指被告自102 年3 月5 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在彰化縣埤頭鄉○○村○○路00巷00號1 樓住處內,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賭下注,經營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並於102 年3 月8 日在上址為警查獲,故緩起訴處分書指被告為犯罪行為時之犯罪地,係在彰化縣埤頭鄉○○村○○路00巷00號,並非雲林縣,非本院管轄之範圍。另卷內亦查無與本件賭博案件有相牽連之案件,本院亦無牽連管轄之情形。
(三)綜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物之案件自無管轄權,是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