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信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3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信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8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5 、8)、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 至4 、6 至7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 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5 年7 月20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1 日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有期徒刑5 年6 月。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信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104年6月29日 │104年7月16日 │104年7月16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毒偵字第896 、│104 年度毒偵字第896 、│104 年度毒偵字第896 、││ 年度案號 │1155號 │1155號 │1155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672 、74│104 年度訴字第672 、74│104 年度訴字第672 、74││實│ │2號 │2號 │2號 ││審├───┼───────────┼───────────┼───────────┤│ │判 決│104 年12月31日 │104 年12月31日 │104 年12月31日 ││ │日 期│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672 、74│104 年度訴字第672 、74│104 年度訴字第672 、74││決│ │2號 │2號 │2號 ││ ├───┼───────────┼───────────┼───────────┤│ │確定判│105 年1 月25日 │105 年1 月25日 │105 年1 月25日 ││ │決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字第476 │ 署105 年度執字第476 │ 署105 年度執字第476 ││ │ 號 │ 號 │ 號 ││ │②編號1 至6 之案件,前│②編號1 至6 之案件,前│②編號1 至6 之案件,前││ │ 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 │ 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編 號│ 4 │ 5 │ 6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犯罪日期 │103年7月15日 │103年11月6日 │103年11月6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104 年度調偵字第145號 │104 年度調偵字第145號 ││ 年度案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56號 │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872 │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872 ││實│ │ │號 │號 ││審├───┼───────────┼───────────┼───────────┤│ │判 決│105 年2月26日 │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3日 ││ │日 期│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定├───┼───────────┼───────────┼───────────┤│判│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56號 │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872 │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872 ││決│ │ │號 │號 ││ ├───┼───────────┼───────────┼───────────┤│ │確定判│105年3月21日 │105 年3月28日 │105 年3 月28日 ││ │決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否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字第926 │ 署105 年度執字第1091│ 署105 年度執字第1094││ │ 號 │ 號 │ 號 ││ │②編號1 至6 之案件,前│②編號1 至6 之案件,前│②編號1 至6 之案件,前││ │ 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 │ 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編 號│ 7 │ 8 │(以下空白) │├─────┼───────────┼───────────┼───────────┤│罪 名│肇事逃逸 │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8月15日 │104年8月15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5 年度調偵字第279號 │105 年度調偵字第279號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105 年度交訴字第39號 │105 年度交訴字第39號 │ ││實├───┼───────────┼───────────┼───────────┤│審│判 決│105年9月23日 │105年9月23日 │ ││ │日 期│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105 年度交訴字第39號 │105 年度交訴字第39號 │ ││決├───┼───────────┼───────────┼───────────┤│ │確定判│105年10月24日 │105年10月24日 │ ││ │決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3232 號 │105 年度執字第323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