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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珮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29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佩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9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小刀1 支,係被告許珮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記載之犯罪事實雖發生於沒收相關實體與程序規定修正施行前,然本院審理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仍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 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3 第1 、2 項、第40條第3 項各有明定;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是以,檢察官就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規範體系,倘被告在偵查中死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此際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之依據應為刑法第40條第3 項,相對而言,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縱被告於嗣後死亡,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之依據仍為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惟為達成沒收剝奪該物所有權之目的,避免第三人可依刑法第38條之3 第2 項規定主張其權利不受沒收效力之影響,檢察官本應探究沒收標的物之所有人為誰,並以該所有人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但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7規定:「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則依同法第455 條之12第2 項前段規定:「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法院非不得職權認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標的物屬何人所有,並於有必要時,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決定是否單獨宣告沒收。

四、經查:被告許珮珊因傷害案件,業經告訴人王世華撤回告訴,並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7 月10日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105 年度偵字第2936號卷宗資料無訛,惟被告業於105 年8 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憑,又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6 項規定,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固禁止所有權人依法律行為移轉扣押物之所有權,但此並不影響繼承人因繼承取得所有權,是本案被告之繼承人仍有可能取得本件扣案之小刀1 支之所有權,惟被告許珮珊於警詢時即否認扣案之小刀為其所有,陳稱該小刀原即放置在案發之漁塭工寮內等語(見警卷第8 頁),告訴人雖於偵查時指稱扣案之小刀是被告的云云(見偵卷第19頁),惟經本院向告訴人確認,其卻改稱不知道扣案小刀是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106 年10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則扣案之小刀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實有疑義,況案發之漁塭工寮是王海坤所承租(見警卷第8 頁),是否如同被告所述,該扣案小刀原即放置在該漁塭工寮,由被告自行取用等情,即有疑問,故本件尚乏證據證明扣案之小刀確屬被告所有,被告之繼承人自亦無從取得所有權,且該扣案小刀若是被告自行取用,亦無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供犯罪所用之物之問題,是本件聲請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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