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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

原告
廖允
原告
廖朝宗
原告
廖春燕
原告
廖明輝
原告
廖淑娟
原告
廖麗君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羿慧
被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告
勤益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毓婕
被告
黃金 住○○市○○區○○○街000號○○○○ ○○○○○)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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