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 原告
- 吳登煌
- 被告
- 李崑境
- 被告
-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林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65號,原111年度交易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65號,原111年度交易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