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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基華蕭孝如蔡美華

原告
吳登煌
被告
李崑境
被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林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65號,原111年度交易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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