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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4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廖奕淳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文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文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有多次酒後駕車之紀錄,其明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仍置公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6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為亦幸未造成他人傷亡,兼衡被告自述國小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701號
  被   告 林文華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文華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6時40分許,在雲林縣○○鄉○
    ○村○○00號住處,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竟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址騎乘車號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離開,於同日上午6時45分許,行經雲林縣○○鄉○
    00○○○○道○號035829號電桿處,因闖越紅燈號誌,經警方欄
    查後,於同日上午7時2分許,測得其吐氣後酒精濃度值為每
    公升0.8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林文華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本件公共危險罪嫌之事實。 2 酒精測定紀錄表1張、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張、公路監理電子閘門2張、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張。 被告酒後駕駛車輛,經警方測得其吐氣後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6毫克,而涉犯本件公共危險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柯 木 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 尚 珉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