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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許佩如黃玥婷廖奕淳

原告
李允誠
原告
陳立瑜
原告
蔡金英
原告
林明瀠
原告
李巧虹
原告
李幸珊
原告
陳采彤
原告
李紫菱
原告
葉雅惠
原告
吳宇婕
原告
林硯臨
原告
簡丁一
原告
劉逸蘭
原告
呂宥蓁
原告
吳祖寧
原告
陳正宏
原告
林畯富
原告
莊秀子
原告
葉俞君
原告
江依達
原告
郭良傑
原告
陳建良
原告
陳雅真
原告
陳敏華
原告
曾文星
原告
傑、陳建良、陳雅真、陳敏華、曾文星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告
楊清男
前列李允誠、陳立瑜、蔡金英、林明瀠、李巧虹、李幸珊、陳采
彤、李紫菱、葉雅惠、吳宇婕、林硯臨、簡丁一、劉逸蘭、呂宥
蓁、吳祖寧、陳正宏、林畯富、莊秀子、葉俞君、江依達、郭良

李俊毅

劉大川

江俊禹

張純禎

劉美芳

李家妮

陳衍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