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港簡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朝賢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朝賢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不思以理性方法溝通解決問題,僅因公事與告訴人有所齟齬,即出言恫嚇告訴人,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然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其自述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且被告於本案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56號
被 告 沈朝賢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嘉義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朝賢因與陳章豪在工作上生有糾紛,心生不滿,遂於民國
112年3月23日17時19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撥打
電話予陳章豪,對陳章豪恫稱「幹你娘」、「你明天最好不
要來上班,被我遇到的話,我會給你死」、「要不要輸贏」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章豪,使陳章豪在雲
林縣北港鎮某處路邊見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嗣經陳章豪報警,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章豪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朝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章豪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相符,
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通話錄音光碟1片、譯文1份等在卷可
參,堪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欣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麗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