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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港簡字第113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蕭孝如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政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56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黃政龍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111年11月23日凌晨0時許」,更正為「111年11月23日凌晨1時許」、「鄉長林○凌貪污起訴!」的黑色布條2張,補充為「鄉長林○凌貪污起訴!」,且下方署名「清廉反貪污聯盟」的黑色布條2張、證據部分增列「告訴人李長流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水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並刪除「被告黃政龍之警詢筆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政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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