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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許佩如吳昆璋劉彥君

原告
袁拯亞
被告
陳宏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劉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8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