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45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正耀
居雲林縣○○鎮○○里000○00號(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林美成告訴被告陳正耀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