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8號
- 原告
- 王先芬
- 訴訟代理人
-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郭顯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63號、114年度簡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638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63號、114年度簡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