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20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瑞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瑞樑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6日21時20分,在雲林縣○○市○○路000○00號,持保溫瓶及塑膠椅毆打告訴人張家豪,致張家豪受有前額撕裂傷、頭部、左臉、左手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