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 原告
- 陳淑真
- 被告
- 曾郁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