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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子榮黃震岳詹皇輝

原告
陳淑真
被告
曾郁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