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附民原告 吳沈彩燕
- 送達代收人
- 吳詠蘋
附民被告 張梅香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附民原告 吳沈彩燕
附民被告 張梅香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