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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子榮黃震岳詹皇輝

附民原告 吳沈彩燕

送達代收人
吳詠蘋

附民被告 張梅香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