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7號
- 聲請人
- 廖嘉湧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人甲○○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入監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已非在押被告身分,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