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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虎簡字第19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廖宏偉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瑋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6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瑋頡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PX-2677」號車牌2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瑋頡因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被吊扣,為能夠繼續使用該車輛,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5年間不詳時間,在雲林縣○○鎮○○路00號住處,以新臺幣6,000元之價格,向蝦皮購物網站之不詳賣家,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下合稱本案車牌)後,再於同年3月間不詳時間,懸掛於原車號000-0000號車輛並行駛於道路,以此方式行使本案車牌,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車輛管理、員警處理舉發取締交通及追查刑事案件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瑋頡於警詢時、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惠珍於警詢時之證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車號000-0000號行車執照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本案車牌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係以所偽造、變造者為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客體。所謂「特許證」係指特許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證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品性、能力、服務有關之證書而言,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成績單、在職證明書、工作能力證書、依親生活證明書、警察機關所製發之良民證等。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屬於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若加以變造,應有該條之適用。查被告將本案車牌懸掛於其管領之自用小客車上,權充真正車牌而自行駕車外出加以行使,自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車輛管理、員警處理舉發取締交通及追查刑事案件之正確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經法院判刑確定紀錄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被告向他人購買偽造之本案車牌,影響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車輛管理、員警處理舉發取締交通及追查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參以被告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本案犯罪所生危害等節。並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偽造本案車牌,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宏偉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虎簡字第19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