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5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筱玹
具 保 人 廖紫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紫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筱玹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由具保人廖紫晴於民國114年7月1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依被告之住所(即限制住居地南投縣○○鄉○○村○○巷00○0號)、居所(即南投縣○里鎮○○路00○0號)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帶同被告到庭,復經本院函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警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查詢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