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雅琪簡伶潔鄭媛禎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筱玹

具 保 人 廖紫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紫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筱玹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由具保人廖紫晴於民國114年7月1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依被告之住所(即限制住居地南投縣○○鄉○○村○○巷00○0號)、居所(即南投縣○里鎮○○路00○0號)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帶同被告到庭,復經本院函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警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查詢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