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8號
- 原告
- 王婉蓁(住址詳卷)
- 被告
- 陳昱丞(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04號(已改分為115年度金簡字第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附民字第3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04號(已改分為115年度金簡字第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