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730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秀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0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秀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吳秀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並供己施用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以不詳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持有欲供己施用。嗣於114年8月14日12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秀敏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7至39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胞弟吳旻斌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3至16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7至21頁)、本院114年聲搜字第539號搜索票(見偵卷第2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40900130號鑑驗書(見偵卷第85頁)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11張(見偵卷第43至51頁、第77頁、第89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至8頁),素行難謂良好。其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卻仍犯下本件犯行,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持有毒品之數量等節。又念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檢察官、被告對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8至39頁)。暨被告自陳學歷國中畢業、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獨居、務農、打小工,月收入新臺幣10,000、20,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本案所持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併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羅昀渝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送驗數量 檢出結果 備註 驗餘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0.0080公克(淨重)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①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4年8月1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1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40900130號鑑驗書(偵卷第85頁) 0.0016公克(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