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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0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媛禎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鴻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813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2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鴻政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徒手攻擊郭秋華」補充更正為「徒手毆打郭秋華臉部」、第5至6行「上唇鼻孔處擦傷」更正為「上唇左鼻孔處擦傷」外,其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和平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郭秋華間之糾紛,率以上揭方式對告訴人為傷害行為,致告訴人受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顯然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應予嚴正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尚有知錯悔悟之意,然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等情節,酌以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之法院前案記錄表),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偵卷第9、10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黃書晴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813號
  被   告 張鴻政(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鴻政於民國114年7月12日12時29分許,在址設雲林縣○○鄉
    ○○路00巷0號之二崙全聯門市,與該門市經理郭秋華因故發
    生爭執,張鴻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郭秋華,致郭
    秋華受有左顏面挫傷、右上眼瞼與左下嘴角擦傷及上唇鼻孔
    處擦傷之傷害。嗣經郭秋華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郭秋華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鴻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秋華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影像
    截圖各1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 鵬 程             檢 察 官 黃 書 晴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 功 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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