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顆粒陸袋(驗餘淨重拾壹點伍捌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之顆粒,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顆粒①四袋淨重四‧九三六一公克,取樣○‧一二○二公克,驗餘四‧八一五九公克;送驗顆粒②二袋淨重六‧八四一二公克,取樣○‧○六九六公克,驗餘六‧七七一六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89)綱得字第○二二二八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聲請書誤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顆粒驗餘淨重十一‧五九七五公克,應更正為驗餘淨重十一‧五八七五公克外,其餘聲請均核屬實。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毒品,為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物,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