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拾叁點陸柒公克及叁點貳陸公克)、沾有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工具壹組及玻璃球管壹支、沾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削尖吸管貳支,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物中「含殘渣塑膠袋,壹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證結果,僅檢驗出「咖啡因(Caffeine)」成分,有該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198875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核「咖啡因(Caffeine)」並非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毒品,非屬違禁物,對社會並無造成危害之虞且與本法制定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之目的不相牴觸,是此部份聲請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餘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