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玖捌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玖捌克)沒收銷燬之。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